【介医药讯】第三十九期 | 临床药师为您科普——药品开封后的贮存
编辑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290 次

临床药师为您科普


     我们家中会常备一些药品,如感冒药、退烧药、止咳等,以不时之需。对于开封过,没有使用完的药很多人认为,只要在药盒上标示的有效期之前,都是安全有效的。其实不然,药品有效期≠药品使用期。



一般来说,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要根据药物的剂型而定。


1.片剂:一般为瓶装药,开封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通常不超过六个月。使用前,大家要仔细观察药品的性状,一旦发现药品有外观、气味、颜色、性状的改变,就不要再使用。例如硝酸甘油的物理化学性质很不稳定,要求装在棕色小玻璃瓶内,存放在20℃以下避光的地方,密闭保存,开封后最多使用3~6个月。如果随身携带该药,因人体体温高应在携带1个月后更换一次。

2.胶囊剂:较为常见的有铝箔“板装”药(即胶囊被封在独立的塑料泡中),此类药物一次口服多少即打开使用多少,独立的包装不会和空气接触,只要保存条件适宜(按说明书要求)、独立包装完整,剩余药物在有效期内都可放心再次使用。

3.颗粒剂:将小袋打开后最好在1个月内用完。如果出现吸潮、软化、结块、潮解等现象就不宜再使用。

4.液体制剂: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此类药物开封后,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室内常温可保存2个月;糖浆剂开封后一般不宜久贮,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冬季不超过3个月,夏季不超过1个月。

5.外用软膏剂:开封后室温最多可保存2个月,如出现明显颗粒、溶化、出水现象严重、有败油臭等,不宜使用。

6.眼用、鼻用制剂:在首次开封后使用时间应当不超过4周(除非另有说明)。单剂量包装的眼药水,开封后应在24小时内使用。




供稿:药剂科 马庆梅

编辑:田京令

审核:程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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