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 「有效期至2025.08.13」,表示该药品可用至2025年8月13日,2025年8月14日以后不得使用。 「有效期至2025.09」,表示该药品可用至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1日以后不得使用。 药品使用期是指药品在首次开启包装后,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仍能安全使用的最长期限。 除另有规定外,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及多剂量的眼用制剂(眼膏、滴眼液等)在开启后使用期最多不超过4周。 糖浆剂:开封后不宜久放,在未受到污染的情况下,一般冬天不超过3个月,夏天不超过1个月。 口服溶液、混悬剂:在未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可以室温保存2个月。 软膏剂(无挥发性):室温可以保存2个月。同样的,一旦药品出现外观、气味、颜色、性状的改变,就不能再使用了。 铝塑水泡眼包装的药品,因单独装药,与空气隔绝,如果按要求条件储存,通常可以使用至有效期(标注在药品原包装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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