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学习专栏|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为创新“保驾护航”③
编辑时间:2025-05-26       浏览次数:34 次

参考文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组织编写的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






Q1
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中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当出现以下任意一项,必须及时报告医疗管理部门。


1、该新技术和新项目出现并发症或不良反应。

2、因人员、设备等各种客观因素造成新技术和新项目不能继续开展的。

3、申请科室认为需要暂停或中止此项新技术和新项目的。

4、当出现重大情况(致死、致残、致重要脏器严重功能损害或致医疗纠纷等)应立即同步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

Q2
什么情况下需要中止新技术和新项目?

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执行并取得预期效果。在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的临床应用。


1、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存在新近发现的伦理缺陷。

6、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效果与申请时不相符。

7、新近证实为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新技术和新项目。

8、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Q3
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医疗机构应依据本机构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水平情况,列明哪些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可在本机构内开展,并建立明细清单,采用本机构官方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公开。

清单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类别(限制类、非限制类)、项目级别(如有)、适用科室、目前状态(正常运行、暂停/中止、终止)等。

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不包括新技术和新项目目录,后者应单列并单独管理。




Q4
邀请外院有资质或具备能力条件的医生来院,或者引进有资质或具备能力条件的医师进院后开展首次应用的新技术或新项目,是否需按照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准入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管?

需要。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的论证范围不仅仅是诊疗医师资质和技术能力,需同时评估所涉及的医疗仪器、药品、试剂、环境和其他参与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等,是否满足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条件。

Q5
因患者病情亟需或以抢救生命为目的紧急实施的临床研究或应用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如何规范开展?

为保障患者诊疗安全,在未对质量安全情况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评估的前提下,均不建议开展。如遇紧急情况,可组织快速论证或邀请有资质的医师会诊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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